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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淑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1,4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2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838元
楊淑柔
自民國95年02月24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45622元
楊淑柔
自民國95年0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838元
楊淑柔
002
新臺幣245622元
楊淑柔
自民國95年02月19日起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一)債務人楊淑柔於民國92年4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1.新臺幣35838元整及自民國095年02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於2.民國94年7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欠款本金為新臺幣245622元整,自民國095年0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81460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附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