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王中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昌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2,125元,及自民國9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