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梅雀即楊雯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274元,及其中新臺幣12,274元,自民國10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