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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力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73,1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7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8462元
郭力誠
自民國115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郭力誠
自民國115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43879元
郭力誠
自民國115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力誠於民國113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5日止累計341,766元正未給付,其中338,462元為本金;2,811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力誠於民國113年08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9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08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5日止累計1,685,180元正未給付,其中1,676,549元為本金;8,53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郭力誠於民國113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88,996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5日止累計246,201元正未給付,其中243,879元為本金;2,02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