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應鎮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2,6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756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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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台幣参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 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台幣参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 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台幣参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台幣参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
| | | 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台幣参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 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台幣参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 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台幣参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台幣参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應鎮遠於民國(以下同)113年1月15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58,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3年1月29日起至118年1月28日止。詎料債務人於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依貸款契約書第九條個別商議條款約定,債務人與本行之授信往來如違反約定或承諾事項時,本行得不待通知減少對債務人之授信額度或縮減貸款期限,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一、個人金融車輛貸款契約書影本1份。二、放款短查詢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