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9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喨賢
邱茜倩
一、債務人徐喨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9,973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徐喨賢、邱茜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7,138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