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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翼安  

            韓佩芬即楊文德之繼承人


            楊善茹即楊文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5,1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82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193元
楊善茹即楊文德之繼承人、楊翼安、韓佩芬即楊文德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75,193元
楊善茹即楊文德之繼承人、楊翼安、韓佩芬即楊文德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193元
楊善茹即楊文德之繼承人、楊翼安、韓佩芬即楊文德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翼安前就讀德育護理健康學院時,邀同案外人楊文德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申辦就學貸款共8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10,48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按月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另依借據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前項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詎債務人楊翼安於民國113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欠本金75,193元整及如請求標的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果,本行於113年10月17日轉列催收款項,案外人楊文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惟其已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辭世,經查其法定繼承人除楊翼安為本案之借款人外,尚有韓佩芬、楊善茹並未聲請拋棄繼承且繼承人韓佩芬已陳報遺產清冊,故債務人韓佩芬、楊善茹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楊文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翼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貸放出查詢單1份、繼承系統表1份、司法院繼承事件公告查詢1份、戶籍謄本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