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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4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彥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905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彥翔於民國112年10月3日經網路向本行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其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債權人信用貸款之「個人資料利用之確認與同意事項」、「網路申辦個人信用貸款聲明暨信用查詢同意事項」及「線上申辦金融服務約定條款」(詳如證一)等約定。(二)債務人陳彥翔遂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 150,000元整,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17年10月13日分60期(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詳如證二)。未料債務人自民國115年5月13日起不為清償,經債權人一再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第10條加速條款第2項規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述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繳款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