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志偉即曾寶仁之繼承人
曾佳琦即曾寶仁之繼承人
曾佳臻即曾寶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寶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016元,及其中新臺幣21,000元,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