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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李沐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維妃兼張國材之繼承人

            張維江即張國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維妃即張國材之繼承人、張維江即張國材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國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95,778元,及其中新臺幣2,769,441元,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05,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1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維妃即張國材之繼承人、張維江即張國材之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維妃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維妃即張國材之繼承人、張維江即張國材之繼承人應於繼承繼承人張國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48,776元,及其中新臺幣1,348,687元,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46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維妃即張國材之繼承人、張維江即張國材之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維妃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張維妃即張國材之繼承人、張維江即張國材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國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62,376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8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16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維妃即張國材之繼承人、張維江即張國材之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維妃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