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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田美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惟系爭股票之發行公司係「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憑,非在本院轄區,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