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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254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俊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林呈真即林俊吉之繼承人、林奕辰即林俊吉之繼承人就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組依法得請領被繼承人林俊吉之勞工退休金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本條例第29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包括勞工、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第1項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2月9日持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對債務人林呈真即林俊吉之繼承人、林奕辰即林俊吉之繼承人就繼承人林俊吉對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組依法得請領被繼承人林俊吉之勞工退休金債權,惟查被繼承人林俊吉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退休金尚未領取,該權利係指退休人員就其尚未領取之退休金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得請求領取之權利,依上開說明,該權利不得為扣押。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