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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872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李恒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獨資自營之津煌餐坊之動產,據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津煌餐坊址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故本件應由新北市板橋區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