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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417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微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711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即委託人黃微佳信託於受託人即第三人黃健郎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觀諸債權人依前開執行名義所為之金錢請求權,並非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5年司執字024171號 財產所有人:黃健郎(信託受託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北投區
崇仰
407
110.18
二分之一
備考
信託委託人黃微佳
2
臺北市
北投區
崇仰
408
96.70
二分之一
備考
信託委託人黃微佳
3
臺北市
北投區
崇仰
409
107.59
二分之一
備考
信託委託人黃微佳
4
臺北市
北投區
崇仰
410
117.22
二分之一
備考
信託委託人黃微佳
5
臺北市
北投區
崇仰
411
111.21
二分之一
備考
信託委託人黃微佳
6
臺北市
北投區
崇仰
412
128.70
二分之一
備考
信託委託人黃微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