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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638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景祥即柯新偉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5年4月7日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自115年2月24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職權查核無訛。又本件執行名義所示債權係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即已成立,自屬清算債權,應依清算程序行使權利,不得另行聲請強制執行。從而,債權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