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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75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冠進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自明    住澎湖縣○○鄉○○村○○○00號之0                           0 
人                   
債  務  人  李芬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進工程有限公司、李芬瑩、洪自明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債務人登記址、住所係在新北市蘆洲區等地,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