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執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8116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鄭萬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恩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補繳執行費之差額,經本院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執行命令已於民國115年4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在卷足證。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不備法定要件,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