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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愛鵬馳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瑞秀  
債  務  人  王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該不動產坐落於新北市深坑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前開法條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