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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476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勝皝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勝皝所簽簽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系爭本票所載之發票日難以確認究為何日,發票日期之記載不完整;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