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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52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巴陵科技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者,無從命補正,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等裁定參照)。次按相對人有法定代理人者,聲請狀應載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定有明文。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法院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巴陵科技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惟巴陵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振瑋業已死亡,非正確之法定代理人。本院乃於115年6月3日限期命於文到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9日收受後,逾期迄未補正。故聲請人對相對人巴陵科技有限公司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