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暫字第91號
聲 請 人 A
相 對 人 B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並育有未成年子女C、D及E(下合稱未成年子女或子女),兩造於民國115年5月23日簽立離婚協議書,詎相對人推翻承諾,且拖延不理,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調解離婚等(115年度家調字第474號,下稱本案),相對人於115年6月7日向未成年子女編造謊言,規劃要接子女到中和讀書,顯見相對人意圖於今年暑假強行將子女帶離原就學環境已在著手實施中,具有極大之急迫性,嚴重侵害子女之最佳利益,為防止相對人搶奪子女,擅自遷移學籍,應將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及生活居住地,維持在聲請人之現住地址,並禁止相對人擅自帶子女離開原有住所或辦理轉學、變更學籍等破壞子女生活現狀之行為等語。
二、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並非取代本案聲請,是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而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等暫時處分之事由,自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經查:
(一)兩造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兩造於115年5月23日簽立離婚協議書,兩造現有本案受理中等情,有卷附戶籍謄本,及調取本案全卷核閱無誤,足認為真正。
(二)本件經閱讀聲請人提出卷附相對人傳送訊息:「我規劃把他們接到中和讀書,平日我會照顧他們,這些事情,都會擬在協議書裡面。9月開學希望可以讓他們就接上學業。等到法院調解的時候,會再說明細節……沒共識就到法院調解說」等語,該等內容至多只能證明相對人有計畫安排未成年子女到中和讀書,並希望能在9月銜接開學,如果無法有共識,就到法院說及調解等情,縱使子女因兩造就親權、就學問題爭吵而感到不安甚至哭鬧,尚不足證明相對人已著手要強行搶奪未成年子女等情,復聲請人未能舉出其他證據證明本件有定暫時處分之必要性與急迫性,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蔣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