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小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陳婕妤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0樓之0
被 上訴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本院115年度小上字第3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前就本院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小字第545號小額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以115年度小上字第35號第二審判決上訴駁回,為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前揭規定,不得上訴。是上訴人對於上開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