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265號
抗 告 人 王珮芹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2778號裁定」,應更正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3967號裁定」。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規定即明。
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