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297號
抗 告 人 郭鈺涵(原名郭香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45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5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