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90號
抗 告 人 楊正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創鉅有限合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595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所提「民事裁定抗告狀」內並無簽章,其抗告狀不合程式。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裁定抗告狀」原本(可到院補正,或重新提出書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