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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吳聿倫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恩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宇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相關訴訟費用,前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表、專用委任狀等件為釋明;且依聲請人書狀所載事證觀之,尚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首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