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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力方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勵  
代  理  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黃郁茹律師
相  對  人  莊聿鳳(原名:莊麗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次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住所地位於基隆市中山區(詳見限制閱覽卷內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於相對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