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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王香蘭  


被 上訴 人  蘇建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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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字第610號清償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被上訴人蘇建旗對上訴人間是否有本票債權存在,該本票原因關係所涉及之消費借貸債權是否存在,本件被上訴人蘇建旗既已另向上訴人提起清償借款之民事訴訟,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上字第610號清償借款事件(下稱另案)審理中,故本件本票債權是否存在所涉及原因關係之一,即其雙方間究有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應以該案之認定為據,依前揭規定,以及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