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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富裕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秀貞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鄭書暐律師


被  上訴人  王志慶  

            徐美珍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何阿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