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富裕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秀貞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鄭書暐律師
被 上訴人 王志慶
徐美珍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何阿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