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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江建標  
相  對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255萬元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8357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1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調解或和解成立、裁判確定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假扣押,經臺北地院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77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下稱系爭聲請假扣押事件)受理,並裁定准予相對人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相對人又執臺北地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1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8357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系爭執行事件一旦續行,恐致聲請人有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陳明願供擔保,准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系爭聲請假扣押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
三、經查:
 ㈠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聲請人在本院以其對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1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又本件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可能所受之損害,應為於強制執行程序停止期間,在通常情形下,其債權因無法續行執行而未能即時受償之相當於利息之損害。準此,應以此利息損失作為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額之計算依據。查相對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額經計算至聲請停止執行日止,為新臺幣(下同)839萬1,38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訴訟標的金額已逾150萬元,得上訴至第三審,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第一、二、三審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依序為2年、2年6月、1年6月,推估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之期間約為6年,則經計算,相對人因延宕受償所可能遭受之損害額,應約為251萬7,416元(計算式:8,391,386元5%6=2,517,416),復考量裁判送達、分案等均需時日,認關於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應以255萬元為適當。
 ㈡聲請人固聲請停止系爭聲請假扣押事件,惟系爭聲請假扣押事件為保全程序,聲請人得依系爭聲請假扣押事件裁定主文第2項諭知供擔保而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以保障自身權益,亦無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聲請假扣押事件,依法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附表:(新臺幣)
請求項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745萬1,861元
1
利息
5萬4元
113年5月3日
113年11月2日
(184/365)
3.6399%
917.53元
2
利息
5萬4元
113年11月3日
115年5月14日
(1+193/365)
3.9708%
3,035.46元
3
違約金
5萬4元
113年6月3日
113年12月2日
(183/365)
3.6399%
912.54元
4
違約金
5萬4元
113年12月3日
115年5月14日
(1+163/365)
3.9708%
2,872.26元
5
利息
290萬元
112年11月3日
115年5月14日
(2+193/365)
3.993%
29萬2,823.65元
6
違約金
290萬元
112年12月3日
113年6月2日
(183/366)
0.3993%
5,789.85元
7
違約金
290萬元
113年6月3日
115年5月14日
(1+346/365)
0.7986%
4萬5,113.24元
8
利息
67萬5,295元
113年1月8日
113年7月7日
(182/366)
3.6399%
1萬2,222.87元

9
利息
67萬5,295元
113年7月8日
115年5月14日

(118/365)
3.9708%
4萬9,662.13元

10
違約金
67萬5,295元
113年2月8日
113年8月7日
(182/366)
3.6399%
1萬2,222.87元
11
違約金
67萬5,295元
113年8月8日
115年5月14日
(1+280/365)
3.9708%
4萬7,384.73元

12
利息
382萬6,562元
112年10月8日
115年5月14日

(1+26/365)
3.993%
39萬7,266.01元

13
違約金
382萬6,562元
112年11月8日
113年5月7日
(182/366)
0.3993%
7,597.98元
14
違約金
382萬6,562元
113年5月8日
115年5月14日
(2+7/365)
0.7986%
6萬1,703.91元
小計
93萬9,525.03元
合計
839萬1,3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