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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朱月卿  
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5年度訴字第1467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既僅於合於法定事由時始得停止,自應以有強制執行程序存在,且合於強制執行法第2項法律規定或其他法律規定之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暨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者,方得為之。
查本件相對人迄未持聲請人所述之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查明無誤。是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