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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方承博(即響板商號)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115年度抗字第320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法院或抗告經駁回而終結者,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5年度司票字第486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停止執行,惟未表明所欲停止之強制執行事件,且本院查詢結果結果,本院執行處亦無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之情形;而聲請人對上開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亦經本院以115年度抗字第320號裁定駁回在案,是依上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