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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春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閻正剛律師
            謝雨修律師
相  對  人  Raspberry 353 LLC


法定代理人  Christopher DeLise

訴訟代理人  王政凱律師
            何謹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Cristopher DeLise」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Christopher DeLise」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徐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