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紀培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