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施懷
上列原告與被告獨傲國際創意有限公司、王湧及劉美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萬5,7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20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原告尚應補繳12萬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學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