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葉揚
石秀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泓典律師
被 告 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計算式:300,000+300,000=6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