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49號
原 告 曼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峻維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庭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萬6,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6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9,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