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億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被 告 楊志明即威隆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