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張家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澳美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孫鈿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8,0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