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韓商迪愛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朴文暎
訴訟代理人 陳育祺律師
被 告 睿得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則鈞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拾萬柒仟玖佰陸拾參元,其中㈠壹拾玖萬伍仟參佰元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㈡壹拾萬貳仟伍佰參拾參元自同年五月十日起;㈢肆拾壹萬壹佰參拾元自同年六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上開起息日期至起訴前一日即一百十五年一月十五日止之利息部分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至自起訴後即同年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部分之附帶請求,揆諸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柒拾參萬壹仟柒佰壹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