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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陳建彬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方瑜律師
被      告  天玉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榮良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懌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