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士晏
被 告 聯盛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至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861,3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9月7日合計為9,863,2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863,266元,應繳裁判費116,97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