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賴英綺
原告與被告蔣恩榮、正全義肢復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陳韋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7363元(本院卷第18至19頁)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