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萬逸民
被 告 蕙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簡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修復漏水部分,經原告陳報所需修復費用預估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2,000元(見114年度士司補字第360號卷第73頁);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2萬3,900元;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萬5,900元(計算式:1,092,000+123,900+50,000=1,265,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