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吳芃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起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刪除下架其平台上關於原告相關之不實新聞報導,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2萬40元(計算式:15540+4500=20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