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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FAST NEW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捷新精
            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後德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101.56元、港幣2,258.04元、美金111,465.94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又本件起訴日為115年2月24日,當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人民幣、港幣、美金之匯率分別為1:4.632、1:4.068、1:31.72。原告所請求之本金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70元【計算式:4.632×101.56=470,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9,186元【計算式:4.068×2,258.04=9,186】、353萬5,700元【計算式:31.72×111,465.94=3,535,700】,合計354萬5,356元【計算式:470+9,186+3,535,700=3,545,356】。又原告請求自11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自114年11月1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2月23日止,計103日之利息為5萬24元【計算式:3,545,356元×5%×103/365=50,024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9萬5,380元【計算式:3,545,356元+50,024元=3,595,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附表:(新臺幣)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354萬5,356元
利息
354萬5,356元
114年11月13日
115年2月23日
(103/365)
5%
5萬23.52元
小計
5萬23.52元
合計
359萬5,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