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燕京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鑫生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5,9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2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