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橫井美沙
被 告 莊語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共15萬4,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3、4項請求被告應刪除於Instagram、Threads、Playone上貼文與限時動態、並於上開網路平台張貼道歉啟事及公告原告之不起訴處分,性質上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原告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1,280元【計算式:2,280元+4,500元+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