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 告 黃俊瑋
訴訟代理人 陳育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忠倫等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