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94號
原 告 鴻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訴訟代理人 黃俐律師
周威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5萬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7,7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